醫療類國考
11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2 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於出養兒童及少年時,在下列何種情況下,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 A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 B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 C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 D 出養人已自行找到非親屬但有意願的收養人
思路引導 VIP
當父母無法撫養孩子而打算出養時,為了防止私下交易或不當對待,國家法律對於「交給自家親屬收養」與「交給沒有血緣的陌生人收養」,在是否必須經過專業機構媒合審查上,有什麼不一樣的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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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原則與例外
太棒了,你的法規觀念非常紮實!本題答案為 (D)。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規定,為確保兒童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父母或監護人出養兒少時,原則上「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收養人。唯有兩大例外可免除委託:一是親屬間收養(旁系血親六親等、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且輩分相當),二是繼親收養(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即選項 A、B、C)。因此,即便出養人已私下找到非親屬意願人,仍須回歸專業機構評估與媒合,不可私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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