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6 題
有關 1601 年英國伊莉莎白濟貧法的重要救濟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 A 貧民分類為有工作能力、無工作能力和失依兒童
- B 不同類別貧民,提供不同的強制勞動或救濟
- C 親屬沒有能力時,才有必要由社會大眾伸出援手
- D 地方教區可跨區負責救濟
思路引導 VIP
回想一下 17 世紀初英國的社會背景,當時政府為了防止貧民四處流動並控制地方財政負擔,在將救濟責任下放到最基層的社區單位(教區)時,是傾向讓各區域「自由互相支援」,還是要求「各家自掃門前雪、嚴格劃分轄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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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貧法的地方責任與轄區限制
恭喜你準確命中答案!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驗對福利歷史中「救濟主體與範圍」的精確理解。1601 年《伊莉莎白濟貧法》(Elizabethan Poor Law)確立的是教區責任原則(Parish responsibility),救濟責任嚴格限定於貧民所屬的本地教區,地方政府不得跨區負責,後來更演變出《定居法》來嚴格限制貧民跨區移動與申領救濟。
貧民分類與親屬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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