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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99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一 題

某甲老師在校園網站上爆料,指某乙老師有婚外情,乙以侵害名譽告上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並在四大報刊登道歉啟事,地方法院認定確已構成名譽侵害,判令甲賠償十萬元,並應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一天,甲認為判決違憲,你(妳)如果是甲的朋友,會給他什麼建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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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衝突,以及法院強制加害人登報道歉是否違憲。考生在分析時應分層次探討:1. 甲的爆料行為是否受言論自由保障(釋字第509號之真實惡意原則);2. 法院判令「強制道歉」是否侵害甲的「不表意自由」。解答時應特別注意時空背景的差異,本題為99年考題,當時適用釋字第656號解釋(有限度合憲),但現今已由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違憲。在給出建議時,應結合現行憲法訴訟法與最新實務見解,提出具體的救濟管道與答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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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兩個核心考點:

  1.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衝突權衡(釋字第50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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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論自由與強制道歉
💡 權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且強制道歉侵害不表意自由。
比較維度 釋字第 656 號 (舊見解) VS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 (新見解)
是否合憲 限度內合憲 (不損尊嚴) — 完全違憲
核心權利 名譽權與言論自由權衡 — 保障思想、良心與不表意自由
替代方案 道歉啟事 (不含自我羞辱) — 刊登勝訴判決全文或要旨
💬憲法保障由「有條件容許強制道歉」轉向「絕對禁止強制道歉」。
🧠 記憶技巧:509查真相,111禁道歉,表意不表意,通通都受保。
⚠️ 常見陷阱:忽略憲法法庭最新見解,仍援引釋字第656號主張「不損及人性尊嚴之強制道歉合憲」。
不表意自由 比例原則 人性尊嚴 憲法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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