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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99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三 題

依照我國憲法,總統是否享有犯罪行為的免責權?如果犯罪的是總統的家屬,總統是否也可豁免作證義務?(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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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總統的憲法特權,主要涉及憲法第52條之「刑事豁免權」與釋字第627號解釋創設之「國家機密特權」。分析分為兩層次:1. 總統是否有「犯罪行為的免責權」?(需辨析「實體免責」與「程序豁免」的差異,總統僅有程序上暫時的刑事豁免權,並非犯罪行為本身實體免責);2. 家屬犯罪時,總統是否有豁免作證的義務?(刑事豁免權不及於他人犯罪之作證義務;但作證若涉及國家機密特權,則有拒絕證言權;此外,家屬犯罪可依刑事訴訟法行使拒絕證言權,但這屬於訴訟法上的權利,而非憲法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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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總統之憲法特權,核心爭點為憲法第52條「刑事豁免權」的性質(實體免責抑或程序暫緩),以及總統在面對他人(家屬)犯罪時,作證義務與「國家機密特權」(釋字第627號解釋)之適用關係。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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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刑事豁免權
💡 總統任內享刑事訴究之程序豁免,而非實體免責或作證義務豁免。
比較維度 刑事豁免權 (憲法 52) VS 實體免責權 (如言論免責)
效力時限 僅限任職期間有效 — 行為後永久免責
法律本質 程序訴究之暫時障礙 — 實體法上不構成犯罪
卸任後果 卸任後需恢復刑事訴追 — 卸任後依然不受追訴
💬總統僅享有任期內的「程序擋箭牌」,並非獲得永久的「免死金牌」。
🧠 記憶技巧:任期內暫停、卸任後算帳;作證看法條、機密可拒談。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豁免權為「永久免除刑責」或「包含作證義務」,需區分憲法特權與一般訴訟權利。
釋字第 627 號解釋 國家機密特權 刑事訴訟法拒絕證言權 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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