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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99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四 題

📖 題組:
下面那些兼職是憲法不許可的?請簡述理由。(25 分) (一)總統和行政院院長 (二)立法委員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三)監察委員和律師 (四)臺北市議員和建築師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四)

(四)臺北市議員和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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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是否受「憲法層級」的不相容限制?憲法並未明文禁止地方民代執行專門職業業務。雖然實務上受到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範,但題目問的是「憲法不許可」,因此結論應為憲法並無不許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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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考查地方民意代表兼任專門職業人員在「憲法」層次上是否受到禁止。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一)總統和行政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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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我國憲政體制(雙首長制),總統為國家元首,行政院院長為最高行政首長,並由總統任命。兩者兼任是否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釋字第419號解釋曾討論「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不相容,若是「總統」兼任,則絕對違反憲法機關分立之基本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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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考查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首長間之職務相容性及權力分立原則。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二)立法委員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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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引用憲法條文明文禁止的規定。立法委員是否能兼任行政官員?這是內閣制與雙首長制/總統制的重要區別。我國憲法對此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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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考查立法委員兼任行政機關官員之禁止規定。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三)

(三)監察委員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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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的獨立性及憲法明文限制。監察委員是否能執行業務?憲法有明確條文禁止監委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律師屬於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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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考查監察委員行使職權之超然獨立性,及憲法對監察委員兼職之限制。 【理論/法規依據】

📝 民意代表兼職禁止之規範
💡 憲法對地方民代兼職無明文禁止,規範層次僅限於法律。
比較維度 中央民意代表 VS 地方民意代表
憲法層次規範 有明文禁止(憲 75、103) — 憲法無明文規定
法律層次規範 立法院組織法等 — 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
專技人員執行 監委禁止執行(憲 103) — 法律層次限制,憲法不論
💬憲法僅針對中央層級職位設限,地方議員之限制屬於法律位階而非憲法位階。
🧠 記憶技巧:中央憲法禁,地方法律管;建築非官吏,憲法不設限。
⚠️ 常見陷阱:將《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的法律層級限制,誤認為是「憲法層級」的不許可。
憲法第 75 條(立委兼任限制) 憲法第 103 條(監委兼任限制) 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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