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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99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死亡保險契約有下列情形時,其契約之效力如何?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要保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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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人是否須給付保險金?保險費如何處理?需注意條文規定: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且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予「應得之人」(通常是其他受益人或被保險人之繼承人)。本子題的重點在「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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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人壽保險中,要保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及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處置。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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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法第121條第2項與第3項。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契約是否因此完全免責?這取決於是否有其他受益人。 如果只有該受益人,或者全部受益人共同犯罪,保險人是否仍須理賠?依第121條第3項,保險人應將保險金付與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因此保險契約依然「有效」,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只是對象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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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時,受益權之喪失以及保險金給付對象之變更。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三)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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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法第109條被保險人自殺之免責與例外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原則上是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免責。但為了保護遺屬及長期繳費之保戶,保險法第109條設有「經過一定期間(二年)」之例外條款。因此作答必須分為「訂約後兩年內自殺」及「訂約或復效滿兩年後自殺」兩種情形討論。同時也要提到未滿兩年自殺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應返還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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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之法律效果,特別是保險法第109條之「自殺免責期間(兩年條款)」規定。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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