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99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四 題
四、甲中年喪妻,有一女丙,乙中年喪妻,有一女丁。甲與丁於民國 97 年初辦理公證結婚,但未為結婚登記。乙與丙於民國 97 年底結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試問,甲與丁、乙與丙之婚姻是否有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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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有兩大核心考點:一是「結婚形式要件」的新舊法適用;二是「近親禁婚」之親屬身分認定。首先,結婚形式要件於民國97年5月23日修法(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97年初」適用舊法儀式婚(公證有效),「97年底」適用新法登記婚(登記有效)。其次,需畫出親屬關係圖判斷有無違反近親禁婚:甲與丁為無親屬關係者結婚,合法;甲丁結婚後,乙(丁父)與丙(甲女)之間的關係變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依民法第969條,此非姻親關係(俗稱親家不相干),故乙丙結婚並未違反民法第983條禁婚親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