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99年
[民間之公證人]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丙,甲男嗣於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死亡,丙已為成年人。甲男於生前向丁男借款新台幣 500 萬元,因甲男遺產不足清償,乙與丙乃於 97 年 3 月 1 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試問:(25 分)
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丙,甲男嗣於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死亡,丙已為成年人。甲男於生前向丁男借款新台幣 500 萬元,因甲男遺產不足清償,乙與丙乃於 97 年 3 月 1 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試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乙與丙應向何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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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考查非訟事件(現為家事事件)之管轄法院。解題時需直接點出決定管轄權的連結因素,即「被繼承人」與「住所地」。依據當時之非訟事件法或現行之家事事件法條文作答即可。
小題 (二)
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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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考查拋棄繼承事件之法院審查要件及處理結果。需檢視題目所給的時間點,判斷聲請是否在法定不變期間內。接著說明法院經形式審查無誤後,應為之處置名稱(備查)。
小題 (三)
倘乙與丙係於 97 年 5 月 1 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而法院准予備查,丁應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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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測驗「非訟事件裁定(備查)有無實質確定力」及「逾期拋棄之實體效力」。思考步驟:1. 97.5.1聲請已逾3個月期間,實體法上拋棄無效。2. 法院「准予備查」僅屬非訟程序處分,無既判力,不生阻卻實體權利爭執之效力。3. 債權人丁為保全債權,應循民事訴訟程序對乙、丙提起請求清償債務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