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99年
[民間之公證人]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渠等未協議履行同居義務之住所地,甲男設籍及工作處所均在台中市,並與乙女共同居住台中市,乙女則設籍於台北市。因乙女藉故離家,並返回台北市居住,甲男屢次前往迎返團圓,乙女均置之不理,無意履行同居義務,甲男為免夫妻住所之爭議,向法院聲請指定夫妻之住所,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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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定夫妻住所事件」之權利保護必要要件。看到一方拒絕同居而他方聲請定住所,應立刻聯想到最高法院的見解:定夫妻住所是為了「履行同居義務」。論述時應先點出民法第1002條規定,接著指出當一方已明示拒絕同居時,單純定住所已無實益(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最後說明法院應為之裁定結果,並指明甲男正確的訴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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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夫妻一方拒絕同居時,聲請法院指定夫妻住所是否具備權利保護之必要(訴之利益)」。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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