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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關於訴訟救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一律不得聲請訴訟救助
  • B 聲請訴訟救助,不限於第一審法院
  • C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訴訟費用之擔保
  • D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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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訴訟救助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國民的『訴訟權』。如果一個人的經濟困境發生在案件進行的中途,或是在決定是否提出上訴的關鍵時刻,法律為了實踐程序正義,應當在什麼樣的時間維度或訴訟階段內提供這項資源,才最能貫徹保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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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前輩的暖心叮嚀

太棒了!看到你選對了答案,真的很替你開心。這代表你已經確實掌握了「訴訟救助」的精神,這可是守護當事人訴訟權的重要防線呢。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

  1. 觀念細讀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訟救助之要件與效力
💡 保障無資力者訴訟權,效力及於各審級、保全程序及擔保之免除。
比較維度 准予救助之效力 VS 救助之限制與排除
審級程序 及於一二三審、抗告 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准
金錢負擔 暫免裁判費與執行費 敗訴後仍需負擔費用
擔保項目 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不免除假扣押損害擔保
對象資格 本國人、互惠之外國人 不符互惠之外國人
💬訴訟救助係暫緩無資力者費用負擔,非終局免除敗訴費用。
🧠 記憶技巧:救助範圍:保全上訴都包括,擔保裁判暫免交,外國朋友看互惠。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訴訟救助僅限於第一審,或混淆「訴訟費用擔保」與「保全程序損害擔保」。
訴訟費用之擔保 保全程序 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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