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關於訴訟救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一律不得聲請訴訟救助
- B 聲請訴訟救助,不限於第一審法院
- C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訴訟費用之擔保
- D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訴訟救助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國民的『訴訟權』。如果一個人的經濟困境發生在案件進行的中途,或是在決定是否提出上訴的關鍵時刻,法律為了實踐程序正義,應當在什麼樣的時間維度或訴訟階段內提供這項資源,才最能貫徹保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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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前輩的暖心叮嚀
太棒了!看到你選對了答案,真的很替你開心。這代表你已經確實掌握了「訴訟救助」的精神,這可是守護當事人訴訟權的重要防線呢。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
- 觀念細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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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救助之要件與效力
💡 保障無資力者訴訟權,效力及於各審級、保全程序及擔保之免除。
| 比較維度 | 准予救助之效力 | VS | 救助之限制與排除 |
|---|---|---|---|
| 審級程序 | 及於一二三審、抗告 | — | 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准 |
| 金錢負擔 | 暫免裁判費與執行費 | — | 敗訴後仍需負擔費用 |
| 擔保項目 | 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 — | 不免除假扣押損害擔保 |
| 對象資格 | 本國人、互惠之外國人 | — | 不符互惠之外國人 |
💬訴訟救助係暫緩無資力者費用負擔,非終局免除敗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