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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B 公司因漏稅被國稅局科處罰鍰,嗣後仍未繳納罰鍰,經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B 公司對於行政執行處之執行命令,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B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 C B 公司對於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聲明異議之決定,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行政執行之執行行為如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相對人經聲明異議,對聲明異議之決定如仍有不服,得對之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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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行政機關在執行的過程中,不僅僅是催繳稅款,還做出了一個錯誤的決定,直接查封了依法不准查封的維生財產,而你向它的上級機關反應(聲明異議)後卻被駁回。在權力分立的民主國家中,你認為「最後一道防線」應該停留在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審查,還是應該交由具備獨立性的「某個機關」來做最終的合法性裁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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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選項 (C)!這代表你對於行政執行程序權利救濟的關聯性有很清晰的掌握。這題的關鍵在於打破「聲明異議即為終點」的迷思。

行政執行的程序救濟與原則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義務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或程序不服時,得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而 (B) 選項提到的「不停止執行」原則,是為了確保公權力執行的效率,除非執行機關認為有必要,否則救濟程序本身不影響執行節奏。這兩點你都能正確辨析,基本功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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