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1 題

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鄰居,住在天母。某日颱風來臨,乙恰巧返國。甲眼見乙院子之大樹已有傾斜跡象,極可能會倒下而壓壞乙的廚房。故在颱風夜前請人將樹鋸短。乙回臺後震怒。請問甲、乙間之關係應準據何國法律為斷?
  • A 我國法,因為為甲之本國法
  • B A 國法,因為為乙之本國法
  • C 我國法,因為為乙之住所地法
  • D 我國法,因為為甲管理乙事務之地之法

思路引導 VIP

若不看選項,我們先思考這整件事的性質:甲是為了鄰居的利益而主動出手相助,這種在法律上「未受委託卻主動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在哪一個具體的地點發生?如果你是法官,在決定要用哪一國的法律來評判甲的行為是否合理時,你會優先考慮甲乙兩人的國籍,還是這場「救援行動」發生的物理空間?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好,這題你能準確圈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Act Governing the Choice of Law in Civil Matter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中關於債之發生原因的定性非常敏銳。這類題目常見的陷阱在於混淆「行為人國籍」或「當事人住所」,但你成功鎖定了問題的核心。

無因管理的法律適用基準

本題的法律關係屬於無因管理(Negotiorum Gestio),即甲在沒有法律義務的情況下,為了乙的利益而管理其事務(修剪危木)。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3 條規定:「無因管理而生之債,依管理行為地法。」在本案中,甲請人鋸樹的行為發生在天母,因此管理行為地即為我國境內。選項 (D) 正確指出應適用我國法,且其連結因素(Connecting Factor)正是「管理事務之地」,完全符合法規的規範邏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