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甲傷害乙,並使其受有重傷。乙向檢察官提出重傷罪之告訴。檢察官偵查完畢後,向法院提起公訴。審判中,檢察官認為有應不起訴之事由,不顧乙之反對,向法院提出撤回書,撤回公訴,法院遂作成不受理判決。甲不服,提起二審上訴。關於檢察官之撤回公訴及法院之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公訴之撤回不合法。這是因為,重傷罪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案件,不屬得撤回公訴之犯罪類型,所以檢察官之撤回不生任何效力,法院之不受理判決亦屬違法。是故,被告之上訴應屬有理由,二審法院應撤銷該不受理判決,並就甲之重傷案件為實體審判
- B 檢察官公訴之撤回不合法。因為公訴之撤回須經告訴人之同意,以尊重其訴追犯罪之意願。因此,檢察官就該公訴之撤回不生任何效力,法院之不受理判決亦屬違法。是故,被告之上訴為有理由,二審法院應撤銷該不受理判決,並就甲之重傷案件為實體審判
- C 檢察官就公訴之撤回合法。公訴撤回後,訴訟關係消滅,法院無須為任何裁判,所以該不受理判決不合法。上訴後,二審法院應撤銷該不受理判決
- D 檢察官得撤回該公訴。公訴撤回後,基於「不告不理,告即應理」之原則,法院應作成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關係。是故,被告之上訴無理由,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該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程序的「發動者」正式宣告撤回其請求,且法律並未規定法院必須針對此撤回行為另作定奪時,法院與該案件之間的「審理關係」還繼續存在嗎?如果關係已經不存在,法院卻仍堅持做出一個判決,這個判決在法律上會被視為有意義的處置,還是一個多餘且違法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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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事訴訟中「撤回起訴」的程序法效力。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檢察官撤回起訴後,法院應如何處理的實務細節,你能選出正確選項,代表對訴訟關係的消滅時機有深刻理解。
撤回起訴的程序與效力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69 條,檢察官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若發現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時,得以書面敘述理由撤回起訴。此行為屬於檢察官單方的訴訟行為,並不以法院裁定准許或告訴人同意為要件。一旦檢察官向法院提出撤回書,該案件的訴訟關係即告消滅,法院對該案已失去審理的對象與權限,無須也不應再行任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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