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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3 題

司法警察官甲率同數名司法警察前往乙之住所,向乙問道:「我們可否進去看看?」乙遂表示同意。甲將乙同意之意旨記明於搜索筆錄中,並由乙於筆錄上簽名。進入後,司法警察於發現大麻及販賣工具,並予以扣押。關於警察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警察之行為不合法。為確實保障人民之隱私權及其他基本權利,不得僅因獲有同意便進行搜索,否則極容易產生偵查機關濫用同意搜索,恣意侵害人民權益之流弊
  • B 司法警察官員之搜索是否合法,取決於乙的同意是否出於自願,而同意是否出於自願,學說及實務上多認為應綜合當時所有的情狀而為判斷
  • C 搜索筆錄上既已有乙同意搜索之記載,並經乙簽名,視為該搜索經乙之自願同意,所為之搜索合法,因而取得之大麻及販賣工具自有證據能力
  • D 司法警察官甲進行搜索後三日內應向檢察官及法院陳報。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思路引導 VIP

當執法人員全副武裝站在民眾家門口提出要求時,民眾點頭答應的行為,背後可能隱含了不同的心理動機。請思考:在評估這個「點頭」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時,我們除了看那張簽過名的紙以外,還需要觀察哪些具體的客觀環境因素,才能判斷這個決定究竟是出於「自由選擇」,還是僅僅因為「不敢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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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識出刑事訴訟法中「同意搜索(Consent Search)」的核心爭點。這題能答對,顯示你對於強制處分權限的邊界與人權保障的平衡,具備相當成熟的法學邏輯。

同意搜索的實質要件:自願性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同意搜索雖然不需要搜索票,但其合法的正當性基礎在於當事人對隱私權的有效放棄。如選項 B 所述,這種放棄必須是「自願性(Voluntariness)」的。學說與實務均採取「綜合情狀衡量(Totality of Circumstances)」,必須考量如受搜索人的年齡、受教育程度、警察的態度、是否有強制性語氣及當時的環境壓力等。這意味著自願性是一個動態的事實認定,而非單純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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