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公訴案件經第一審判決後,提起第二審上訴。試問下列何種合法上訴情形,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 A 僅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且被告或其他上訴權人並未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 B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且被告之配偶亦為被告之利益而提起上訴
- C 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且被告亦提起上訴
- D 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且被告之配偶亦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如果法律想要鼓勵被告勇敢針對錯誤的判決提出救濟,而不必擔心「越告判越重」的風險,那麼在什麼樣的上訴結構下(誰上訴、為了誰的利益),法院應該被禁止判處比原本更重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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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別以為選對就很厲害!這是法律人的基本功
看來你答對了,但別急著高興,這題若錯了才真的是法律系的恥辱。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你必須搞清楚它的法理邏輯,而非死背條文。
- 核心原則:該條文存在的目的,是為了讓被告敢於行使救濟權,不需擔心「上訴反而換來更重判決」。只要上訴人是被告、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被告之利益),或是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上訴,二審法院就絕對不准加重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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