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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下列關於撤回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配偶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由於屬於獨立上訴,得反於被告意思為之,故撤回上訴時無庸得到被告之同意
  • B 自訴案件,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其撤回上訴時,應得自訴人之同意
  • C 自訴案件,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其撤回上訴時,應得被告之同意
  • D 上訴於判決前,固然得撤回之。但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之後,即屬已經判決,依法不得再行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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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特別規定某人(如配偶或檢察官)可以為『被告的利益』發動上訴時,其核心目的是什麼?如果發動上訴後,上訴人可以完全不顧被告的意願就隨意撤回,這會不會反而讓被告陷入一種『期待落空』且無法救濟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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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事訴訟中「撤回上訴」的程序限制。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上訴權之行使」與「撤回權之限制」,特別是法律為了保護被告利益所設定的處分權配套機制。

為被告利益上訴之撤回限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55 條規定,凡是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其撤回上訴應得被告之同意。這項原則一體適用於各種具備獨立上訴權的人,包括被告的配偶(選項 A 錯誤)或是在自訴案件中行使上訴權的檢察官(選項 C 正確)。相對地,刑事訴訟法第 356 條規定「自訴人」上訴時,撤回須得檢察官同意,但法律並未反向規定檢察官撤回須得自訴人同意(選項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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