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8 題
下列何種行為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律師甲曾任法官、庭長與檢察官等工作,其在事務所之招牌上標示具有豐富司法實務經驗
- B 律師乙為推展業務,在個人部落格上上傳存證信函範本,無償供網民存取參考,並在部落格上載明「如有問題,歡迎來電與律師乙討論。電話:09xxxxxxxx」
- C 律師丙聘僱業務員赴法院推展業務
- D 律師丁為臺中地方法院登錄之執業律師,其事務所新開幕時,則以該事務所之名義,致函臺中地區之工商團體,表示「本事務所設有法律服務中心,免費提供各界法律諮詢。本事務所謹訂於民國 99 年 3 月 31 日早上 11 時舉辦開幕ᄒ會,敬邀您蒞臨參加。」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將法律服務視為維護正義的專業(Professionalism),而非單純的商品,你認為當律師主動介入那些「正處於司法恐慌或急迫情境中」的人群時,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利益衝突或專業尊嚴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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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律師倫理的核心界線!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律師在業務推廣(Marketing)與不當招攬(Solicitation)之間的法律紅線,是法律倫理考卷中極具鑑別度且常考的觀念。
律師招攬業務的禁區
正確答案 (C) 之所以違規,核心在於《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的嚴格規定。律師不得雇用「非律師」人員(俗稱法庭掮客或業務員)在法院、檢察署、醫院或監所等場所徘徊招攬業務。這種行為將司法專業「商品化」,不僅損害律師專業形象,更容易在當事人焦慮無助時進行不當干預,故為法規所嚴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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