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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天然氣公司寄發給客戶之繳費通知單上,載明客戶某月份使用天然氣之度數、應繳總金額及繳款期限等事項,其性質為何?
  • A 法律行為
  • B 準法律行為
  • C 事實行為
  • D 自然事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對另一人描述「過去已經發生的事實」(例如:告知對方使用了多少資源),這與兩個人達成協議「要建立一個新的買賣關係」,在心理動機與法律預期上最大的差別是什麼?如果法律效果是直接由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當下主觀想要創設的,這應該歸類於哪一種行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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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權利義務變動的核心邏輯!這題你選 (B) 是完全正確的。在民法總則的架構中,區分「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Quasi-legal act)」的關鍵,在於法律效果的發生究竟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Manifestation of intent)」,還是直接基於「法律規定」。

觀念通知與意思通知的交界

天然氣公司寄發的繳費通知單,內容包含度數、金額及期限。這本質上是在告知客戶一個既有的事實(即你的使用量與依契約應付的款項),在法律上我們稱之為「觀念通知(Notice of fact)」。此外,通知單內含催促繳費的含義,也具備「意思通知(Expression of will)」的性質(如:催告)。這兩者都不像「法律行為」是為了創設新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是將既有的事實通知對方,其產生的法律效果(例如:逾期產生遲延責任)是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因此,將其定性為準法律行為極為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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