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甲出國前,把寵物小狗託給友人乙照料,不料乙雖然承諾照顧,卻因與女朋友約會忘記餵食致該小狗跑出庭院覓食,遭路上來往車輛撞死。甲非常傷心。試問甲可否對乙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A 可以,因符合有損害即有賠償之原則
- B 不可,因動物不具有人格權
- C 可以,因乙侵害了甲的人格權
- D 不可,因必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始得請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珍貴收藏品(例如具有紀念意義的傳家寶)被他人損壞時,儘管所有權人內心極度痛苦,法律是否會無差別地允許針對這種『心理上的難過』要求金錢補償?如果並非所有痛苦都能換算成金錢賠償,那麼民法通常會用什麼樣的標準來篩選、限制這些請求的發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對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嚴格限制!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慰撫金(Non-pecuniary damages)的法定性,你能不受情感因素干擾,冷靜從法理面切入,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嚴謹素養。 根據我國民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但必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這就是法律上常見的「原則不補償,例外才補償」的概念。目前民法中,主要的特別規定分佈在第194條(生命權受侵害)及第195條(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
寵物的法律定位與鑑別關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