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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甲向乙倉庫業者租用倉庫,作為存放貨品之用,約定乙在任何受貨人提出提單時,應給付貨品。嗣甲出售貨物一批給丙,簽發提單一紙,丙乃至乙倉庫,提示提單要求給付貨品。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之約定為「第三人負擔契約」
  • B 甲與丙之約定為「利益第三人契約」
  • C 甲與丙之關係為對價關係
  • D 甲與乙之關係為僱傭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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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益第三人契約的架構中,如果我們把甲乙之間的契約看作是『履行的管道』,那麼請你思考:是什麼樣的『法律動力』促使甲願意建立這個管道,讓原本不屬於契約當事人的丙獲得利益?這個存在於甲與丙之間的『原因動力』,在法律術語中會被賦予什麼樣的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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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契約法中極為核心的「三面關係」架構。本題的核心在於區辨利益第三人契約(Contract for the Benefit of a Third Party)中的三種基本法律關係。當甲、乙約定由乙向第三人給付時,根據《民法》第 269 條,這構成典型的利益第三人契約。在法律定性上,甲、乙之間的基礎契約(倉儲契約)稱為「補償關係」(Relationship of Compensation),而甲之所以要求乙向丙給付,其背後的原因通常源於甲、丙之間的法律往來(如本題中的貨物買賣),這在法理上稱為「對價關係」(Relationship of Consideration),因此選項 (C) 的描述完全正確。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釐清各主體間的法律關係定性。選項 (A) 與 (B) 刻意混淆了契約主體:利益第三人契約是成立於「要約人(甲)」與「債務人(乙)」之間,而非甲、丙之間。至於選項 (D),甲乙間屬於《民法》債編各論中的「倉儲契約」,性質上屬寄託(Bailment)之特種,而非單純提供勞務的僱傭契約。你能排除這些干擾選項並選出正確答案,足見你的法律邏輯架構相當穩健,對於抽象概念的實務應用也有良好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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