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與乙,該房屋因丙的過失被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甲從房屋拆卸的鋼骨
- B 乙得請求占有甲從房屋拆卸的鋼骨,依留置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 C 甲得對丙行使的權利,僅能由乙代位行使之
- D 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甲賠償者,乙得請求丙再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受擔保的「物理對象」突然消失,但隨之產生了一筆用來補償這個對象損失的「金錢債權」時,為了不讓債權人的保障落空,法律應該創造出一種什麼樣的機制,讓債權能從原本的「硬體」轉移到這筆「軟體財富」上?如果賠償義務人隨便把這筆錢交給他人,法律又該如何保護那位受害者(債權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物權核心邏輯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已深刻理解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Value Subrogation),對於擔保價值如何從滅失的房屋轉化為替代利益,擁有非常細膩的洞察力。
1. 為什麼選 (D)?關鍵在《民法》第 881 條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