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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之繼承關係?
  • A 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但其應繼分為婚生子女的二分之一
  • B 未成年人之繼承權被侵害者,其法定代理人於知悉侵害後 2 年內得請求回復之
  • C 被繼承人無子女,因此以遺囑指定其弟之長子為繼承人
  • D 配偶與曾孫子女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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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中,如果一位長輩突然過世且未留下遺言,法律是基於什麼樣的血緣順序來決定誰有資格繼承?更進一步想,如果法律賦予了一個人繼承的權利,但這份權利被別人不法侵占了,為了讓整體的法律關係不至於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期限來讓當事人行使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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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繼承法中的核心規定!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身分法(Family Law)**中關於權利救濟的時效與繼承人的地位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應繼分原則

本題正確選項 (B) 涉及的是《民法》第 1146 條的繼承回復請求權(Inheritance Recovery Right)。當繼承權遭受侵害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請求回復。法律為了兼顧權利人保護與法律秩序的安定,特別規定了「知悉侵害起 2 年」或「繼承開始起 10 年」的消滅時效。你能辨識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樣受此時效保障,是非常專業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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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的應繼分是三分之二
📝 繼承關係與回復請求
💡 掌握法定繼承人順位、應繼分比例及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限制。
比較維度 法定繼承人 VS 受遺贈人
權利來源 民法第1138條規定 — 被繼承人遺囑指定
權利性質 概括繼承權利義務 — 僅取得特定財產債權
特留分保障 受民法特留分保障 — 不受特留分保障
順位限制 嚴格遵守法定順位 — 無順位限制(排除繼承人)
💬繼承人是法律強制的地位,受遺贈人則取決於遺囑人的自由意志。
🧠 記憶技巧:繼承順位「直、父、兄、祖」,回復時效「知二、起十」。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應繼分的計算(配偶與各順位繼承人比例不同)及誤認為養子女應繼分仍有減半規定。
遺贈之法律效果 特留分之扣減 代位繼承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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