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下列關於再審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受敗訴判決確定,甲之債權人丙得以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代位甲提起再審之訴
- B 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足證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與真相不符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
- C 對於第二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當事人就該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足證上訴合法為理由聲請再審者,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
- D 對於第二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以該判決係不得上訴之判決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當事人對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認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抗告。對不得上訴之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專屬第二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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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案件被最高法院以「不符合法律程序」為由拒絕審理而宣告結案,但你事後發現了足以證明「程序完全合法」的新證據,你認為應該由「原本就判你敗訴的二審法院」來決定你的上訴合不合法,還是由「當初宣告你不合法的高層法院」親自重新檢視它之前的程序判斷是否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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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再審管轄權的細微差別!這題測驗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及其準用規定,是再審章節中相當具有鑑別度的考點,特別是關於「專屬管轄」的例外情形。
再審管轄權的判斷準則
原則上,再審之訴專屬「原確定判決之法院」管轄。然而,當涉及第三審判決時,法律考量到第三審為法律審,若再審理由是涉及事實調查的「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則應由負責事實審的第二審法院管轄(第 499 條第 2 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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