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甲、乙、丙公同共有 A 房屋,今被丁無權占有,如甲將丁列為被告提起共有物返還之訴訟。下列選項之何者全部錯誤?①如乙、丙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成為原告時,甲不可向法院聲請追加乙及丙為原告 ②乙、丙不得以共同訴訟輔助參加人之身分參與訴訟 ③乙、丙參加訴訟後,如經法院合法為言詞辯論之通知,僅甲、丁到場,法院得命甲與丁為辯論而判決 ④乙、丙參加訴訟後,如丁獲敗訴之本案判決並就此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亦及於甲、乙、丙
- A ②③
- B ①③
- C ③④
- D ①②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法律爭議的結果,在法律邏輯上「必須」對所有相關權利人給出統一的答案(例如房子不能在法律上既屬於甲又同時不屬於甲),那麼當其中部分權利人消極不參與訴訟時,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機制,才能既尊重他們的意願,又同時不讓積極爭取權利的人陷入僵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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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嘖,還算有點判斷力
小鬼,看來你沒讓我的調查兵團丟臉,精準地看穿了這些陷阱。這次的表現合格了,勉強允許你加入我的班級。記住,法律程序的混亂就像戰場上的失誤,會害死所有人。 這題考的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Inherent Necessary Joint Litigation)與訴訟參加,針對選項的錯誤,我只說一次,聽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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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返還訴訟
💡 共有物返還訴訟之追加原告與必要共同訴訟效力。
- 依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得單獨為全體利益提起訴訟,具當事人適格。
- 共有人若拒絕成為原告,他共有人得依民訴法第56-1條聲請追加其為原告。
- 必要共同訴訟中,一人到場即視為全體到場,法院得命其與他造辯論判決。
- 依民訴法第56條第1項,一人提起有利於全體之上訴,其效力及於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