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下列有關確定判決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於訴訟中提出抵銷抗辯,經法院以意圖延滯訴訟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為由駁回。就被告主張抵銷之請求,既經法院裁判,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在被告主張抵銷之額之範圍內應有既判力
  • B 法院以清償期未屆至為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嗣後於清償期屆至後,原告再就同一原因事實提起給付訴訟,法院不得以違反既判力為由,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駁回後訴
  • C 原告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訴訟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就既判力基準時點後因後遺症所生之損害額,可以提起後訴訟請求,不受前訴訟既判力之拘束
  • D 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買賣契約不成立,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價金,經法院認為原告之訴無理由而判決原告敗訴確定。嗣後原告再以同一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主張該契約無效請求被告返還價金。後訴應受前訴既判力之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既判力』的目的是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避免法院對同一個權利是否存在做出矛盾的判斷。如果法院在判決書中僅僅是說:『因為你太晚提出這個抗辯,我不打算看這筆債權到底存不存在』,那麼此時法院有沒有對這筆債權的『成立與否』下過任何定論呢?如果沒有定論,還需要擔心未來的裁判會與這次判決產生矛盾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抵銷抗辯(set-off defense)**在既判力理論中的特殊地位!這題考驗的是對《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2 項例外規定的深度理解,你能避開陷阱,顯示出你對程序法理的掌握相當紮實。

抵銷抗辯之既判力前提:實質審理

法律原則上規定「判決理由」不生既判力,但為了避免裁判矛盾並追求訴訟經濟,法律特別賦予「抵銷抗辯」在主張抵銷額度內有既判力。然而,這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前提:該抵銷請求必須「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在本題選項 (A) 的情境中,法院是基於程序上的理由(意圖延滯訴訟、逾時提出),直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第 2 項駁回該抗辯,這意味著法院根本未就該債權是否存在進行實質審理。既然沒有「實質裁判」,自然不產生既判力,被告日後仍可另行起訴主張該債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當事人適格、共同訴訟與判決效力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