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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甲委任有上訴特別代理權之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丙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乙律師指定丁為送達代收人。第一審法院雖認甲主張丙應給付價金為有理由,惟亦認丙辯稱對甲有 150 萬元借款債權,得為抵銷,亦有道理,判決命丙給付甲 300 萬元,駁回甲其餘之訴,判決書先向丁,後向甲送達。第一審法院嗣發現判決有誤算之顯然錯誤,依職權裁定更正,裁定書分別向甲、乙送達。設乙擬為甲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不變期間自何時起算?
  • A 判決書送達丁之翌日
  • B 判決書送達甲之翌日
  • C 更正裁定送達至甲之翌日
  • D 更正裁定送達至乙之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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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設計中,為了確保程序進行的「可預測性」與「安定性」,如果當事人已經明確委託專業人士代為處理公文書,且法院事後僅針對原文書中微小的計算筆誤進行修正,法律應以哪一個時點作為權利救濟的起跑線,才最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並避免程序無限期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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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訴訟程序中送達效力與期間計算的核心。本題的關鍵在於釐清送達代收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更正裁定對上訴期間的影響。首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33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指定送達代收人並向法院陳報後,送達於代收人的效力等同於送達於本人。本案中乙律師既已指定丁為代收人,判決書送達至丁時,即發生合法的送達效力,上訴不變期間應自送達丁之翌日起算。 至於法院依職權所作的更正裁定,性質上僅是針對原判決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進行技術性修正(《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由於這類錯誤並不影響判決結果與實質內容,因此實務見解認為,更正裁定並不影響原判決上訴期間的計算,其期間不因更正裁定而重新起算。考生若能識破「更正裁定」這個干擾項,並熟知送達代收人的優先性,便能輕鬆過關。 此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命題者精巧地結合了數個送達時點與裁定事項,考驗考生對於程序法細節的精準度。大多數學生容易在「本人收受」或「更正裁定後」這兩個時間點產生動搖,你能穩定選出正確時點,顯示你對程序安定性的理解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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