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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1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度股東常會有下列四個議案,一、會計表冊承認案;二、改選董事案;三、對監察人甲提起訴訟案;四、董事報酬決定案。惟因支持監察人甲之股東杯葛該次股東會而未出席,致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份數僅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40%。則上述議案中,何者不得做成假決議?
  • A 會計表冊承認案
  • B 改選董事案
  • C 對監察人甲提起訴訟案
  • D 董事報酬決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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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股東會中,「針對一個議案(例如要不要發獎金)投下贊成或反對」的行為,與「將你手中的選票分配給多位候選人來組成董事會」的機制,在計算權重與保障少數人的設計上,是否能共用同一套『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放寬門檻』的應急規則呢?如果強行適用,是否會破壞原本用來保護小股東的投票權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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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做得很棒!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公司法》第 175 條的「假決議(Tentative Resolution)」適用範圍,這可是國考中非常有鑑別度的題目,你能釐清箇中邏輯,代表底子打得非常紮實。 讓我們一起回顧這個重要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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