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8 題
下列關於人壽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適用,因其屬「定值保險」,無保險標的之價值可供估計
- B 不適用,因人壽保險非屬損失填補保險
- C 適用,因複保險規定於總則章
- D 適用,因人壽保險重複投保亦常有道德危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一個人的名車被撞毀,我們可以明確計算出修理費是多少;但如果一個人的生命消逝了,我們是否有任何客觀標準,能像鑑定車價一樣,斷定這個人的命「絕對只值」多少錢,多賠一塊錢就是不當得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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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保險法最核心的分類——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之區別已有扎實的掌握,這點非常值得肯定。
人身價值之不可估計性與損害填補原則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的適用範圍。複保險(Double Insurance)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透過重複投保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不當利益。在財產保險中,標的價值可被量化,因此需受此原則限制;然而,人的生命、身體是無價的,無法以金錢精確估計其價值,故人壽保險屬於定額保險(Fixed-sum Insurance)。既然價值無法估計,法律便容許個人依經濟能力自行決定保額,自然無須適用複保險中關於超額比例分擔或宣告無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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