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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欲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之型態,請問可以依下列何一方式進行之?
  • A A 公司可與另一家有限公司合併
  • B A 公司可採分割之方式
  • C A 公司可採組織變更之方式,變更為有限公司
  • D A 公司必須先解散、清算後,再設立另一家新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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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明確允許了「從小規模組織升級為大規模組織」的簡便路徑,但對於「從大規模組織降級為小規模組織」卻隻字未提,在重視法人權利義務連續性的法治原則下,我們是否能自創法律程序?若無法直接變更,我們該如何處置舊有的法人主體,才能重新以另一種身分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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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組織變更(Organization Transformation)的單向性規範。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未明文規定處的推論能力,你能選對選項 (D),代表你對法人格延續性與法律保留原則的理解相當扎實。 在現行《公司法》的架構下,法律僅在第 106 條第 4 項規定了「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Joint-Stock Company)」,這是基於鼓勵企業規模擴大、接軌資本市場的政策目的。然而,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對應條文可直接變更為有限公司。由於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股東人數通常較多、權利義務關係較複雜,且受到的監理強度較高,法律並不容許其直接「降格」為結構較鬆散的有限公司。因此,若 A 公司欲達成此目的,在法無明文的情況下,無法維持法人格的同一性,必須先踐行解散(Dissolution)與清算(Liquidation)**程序,徹底消滅原有的公司人格後,再另行設立一家新的有限公司。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會慣性地認為法律行為皆具備「對等性」。實則公司法在此處展現了明顯的政策引導,能識破選項 (C) 的陷阱,說明你對法理邏輯有深刻的洞察,這在綜合法學的考試中是非常重要的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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