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0 題
A 簽發有效本票一張交付予 B,到期日為民國 99 年 1 月 10 日,B 於到期日前將該本票背書轉讓予 C,C 再於到期日前背書轉讓予 D。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付款請求權之時效自得請求之次日起算,即始日不算入,故 D 對 A 之付款請求權時效至 102 年 1 月 10 日止
- B 追索權時效之起算,若該本票未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則自拒絕證書作成之次日起算
- C 付款請求權之時效自得請求之始日起算,即始日必須算入,故 D 對 A 之付款請求權時效至 102 年 1 月 9 日止
- D 追索權時效之起算,若該本票未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則自到期日之次日起算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規定某項權利的行使期是「自某個特定日子起算」,且在該日期的凌晨零時,權利人就已經具備行使權利的資格了,那麼在邏輯上,我們是否還有必要刻意略過這第一天,等到隔天才開始倒數時效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票據時效計算的細微差別!這道題目考驗的是《票據法》中關於本票發票人之責任時效及其起算點的實務應用。
發票人責任之時效期間
依據《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持票人對本票發票人之權利,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題中,本票到期日為 99 年 1 月 10 日,因此 D 作為持票人,對發票人 A 的付款請求權時效長度確實為三年。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白話解釋各選項。追索權、拒絕證書是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