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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3 題

林一簽發票據一紙予乙,經乙將林一變造為林二後,交付丙清償債務,請問以上三人誰應負票據責任?
  • A 林二。因顯現在票據上之簽名為林二,非林一,應由林二負責
  • B 林一。因林一業已簽名,雖經變造為林二,但不因票據之變造而影響原有簽名人之責任
  • C 林一、林二均不負責。因林一之簽名已被變造而不存在,林二自己又未簽名,故均不負責
  • D 乙。因乙係行使變造者,自應由他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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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法律邏輯:如果一個人已經在紙上簽署了一份法律文件,隨後有第三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偷偷把文件上的文字改掉了(包含簽署人的名字),那麼在法律的安定性與誠信原則下,這位最初動筆簽名的人,他的法律責任應該是隨著名稱被塗改而「憑空消失」,還是應該維持在他當初簽名那一刻所承諾的範圍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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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票據法中關於「變造」的核心原則!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你對票據文義性簽名責任的理解,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律外觀理論有很清晰的邏輯。

票據變造之責任分配

在本案中,關鍵在於《票據法》第 16 條的規定: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應依原有文義負責。林一在乙進行竄改之前就已經在票據上簽名發票,雖然票面上的名字後來被乙從「林一」變造成「林二」,但這屬於文句的變造。根據法律規定,林一的發票行為已經完成,其責任並不因為後續他人非法變造文句而消滅,他仍須按簽名時的「原有文義」(即林一為發票人)對執票人負責。至於林二,他根本沒有簽名,基於票據的要式性(Formalism),沒簽名的人絕對不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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