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2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海商法?
- A 橋式貨櫃起重機吊起貨櫃,尚未越過船舷,而直接摔落在岸邊之貨損索賠
- B 海陸聯運,其貨損發生之階段不明時之貨損索賠
- C 海運承攬運送人以自己名義簽發載貨證券,但貨損發生在海上運送人之船上,貨主對海運承攬運送人之貨損索賠
- D 內陸貨櫃集散站內發生火災之貨損索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針對「海上運送」制定特別法,是因為海上環境具有特殊的風險與國際慣例。若一宗損害發生在遠離港口、完全屬於內陸的物流集散點,該行為的風險特性與「海上航行」還有必然的關連嗎?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由具備國際色彩的《海商法》規範,還是由一般性的《民法》來定紛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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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海商法與民法運送章節的適用邊界。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海上運送延伸」與「純粹陸上作業」的法律分野。在海上運送實務中,海商法效力往往會延伸至裝卸過程(如選項 A)或處理法律適用的灰色地帶(如選項 B 的海陸聯運)。
空間與法律適用的關連性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75 條規定,當貨物進行海陸聯運且損害發生階段不明時,應適用海商法之規定,這是為了保障受貨人不必負擔艱難的舉證責任。此外,海運承攬運送人(Freight Forwarder)若簽發載貨證券(B/L),在法律地位上即等同於運送人,自應受海商法規範。然而,選項 D 的內陸貨櫃集散站在地理與職能上已脫離了海上運送的範疇,屬於純粹的陸上倉儲或轉運性質,應回歸《民法》關於倉庫或一般運送的規定,而不適用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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