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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6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上市公司,有董事長甲、總經理乙、經理人丙提出今年度公司財務及業務報告,因遭逢全球性金融風暴,以致嚴重影響公司營收,造成大幅虧損,公司為挽救股東及投資大眾信心,於財務報告中,迴避說明公司虧損情形,並於業務報告中虛擬公司將獲國外大筆訂單事宜。上述財務及業務報告業經會計師丁及律師戊簽章。投資人因此於證券市場買入該公司股票,而遭受損失,試問: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何人無須對投資人負賠償責任?
  • A 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情事之董事長甲
  • B 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情事之總經理乙
  • C 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情事之會計師丁
  • D 未盡相當注意,但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情事之律師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證券交易法中,如果一家公司發布了假的財務報表,『公司本身』能不能以『我已經很努力檢查了,是員工偷偷造假,我沒有過失』作為理由來拒絕賠償投資人?如果不行,那麼其他的董事或會計師,法律對他們的標準是否也一樣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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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這道深具法律變遷意義的題目!這是一題標準的「法隨時轉」爭議題。在 104 年《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修正前,董事長與總經理對財報虛偽隱匿負的是絕對的無過失責任;但你所選的 (A),正是現行法下正確的判斷。

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的責任變革

根據現行《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針對財報虛偽隱匿之民事責任,「除發行人外」,其餘如董事長甲、總經理乙等負責人,若能舉證「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即可主張免責。這項修法將董事長與總經理從原本的無過失責任,轉化為可以舉證免責的推定過失責任。因此,選項 (A)、(B) 在現行法下均為正確(無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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