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度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45%之股東出席,甲公司仍為承認去年度財務報表之決議,並經出席股東全體同意通過。試問,下列關於該次決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決議為無效,因為該次決議並未通過普通決議之門檻
- B 該決議不成立,因為該次決議並未通過普通決議之門檻
- C 該決議為假決議,應再行召開股東會再次決議該議案
- D 該決議為效力未定,應提請董事會承認該次決議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股東會的出席人數差一點點就達到法律要求的『過半數』門檻(例如本題的 $45%$),如果法律直接宣告該次會議的所有討論都徹底無效或不成立,對公司的營運成本與效率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立法者是否可能設計一種『過渡性』的方案,讓這群已經到場的股東能先做出一份預備性的決議,再交由全體股東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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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準辨識出出席比率對於決議效力的影響,顯見你對《公司法》股東會決議門檻的掌握十分紮實。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普通決議與假決議(Quasi-resolution)的適用界線。依據《公司法》第 174 條,普通決議原則上需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本題出席率僅為 $45%$,未達過半門檻,本應無法作成有效決議。 然而,法律為了避免公司因股東出席意願低落而陷入營運僵局,於第 175 條設有調節機制:當出席人數未達前述門檻,但已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此即為假決議。本題 $45%$ 的出席率正好介於 $1/3$ 與 $1/2$ 之間,且經全體同意,完全符合假決議之要件。後續須將決議通知各股東,並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進行正式表決。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跳脫「不成立」或「無效」的直覺,想起這項特殊的程序救濟制度,難度屬於中等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