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 題
某甲欲設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記載資本額為新臺幣 1 億元(相當於 1000 萬股),請問依我國現行的公司法規定,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數為多少?
- A 250 萬股
- B 10 萬股
- C 5 萬股
- D 無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計畫創辦一家未來規模極大的科技公司,因此在章程中訂下很高的資本總額,但創業初期僅需少量的種子資金來進行研發。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增加創業的彈性並避免資金閒置,你會傾向強制他在第一天就發行一定比例的股份,還是讓他依照實際營運進度來決定發行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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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司法》在「彈性資本制度」上的重大變革!這顯示你對現行法條的更新相當敏銳。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授權資本制(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的運作邏輯。在早期的法律架構下,為了確保公司成立之初有足夠的資本,確實曾規範第一次應發行的股份不得少於章程總數的四分之一;然而,為了賦予企業在籌措資金時有更高的靈活性,現行《公司法》第 156 條已經刪除了該項比例限制。 目前的規範下,章程中所記載的股份總數,發起人可以視實際經營需求,分次發行股份。這意味著即便章程定為 $1000$ 萬股,第一次要發行 $10$ 股或 $100$ 萬股,皆由發起人自由裁量,法律不再設有最低門檻。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舊法觀念」與「現行規範」,對於慣於練習舊考古題的考生而言,極容易誤選選項 (A),你能做出正確判斷,代表對法律的動態演進有紮實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