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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7 題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發起設立 A 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約定由甲出資 20 萬元,乙、丙、丁各出資 10 萬元,並由甲、乙、丙擔任董事,丁則純係投資,不執行業務。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丙、丁須一次繳足所認資本,不得分期繳納
  • B A 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按甲、乙、丙、丁之出資比例,分配表決權
  • C A 公司設立登記後應發給甲、乙、丙、丁之股單,該股單為有價證券
  • D A 公司之監察權由丁一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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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公司這種重視股東間彼此信任(人合性)的組織中,請思考:法律若要保護這種緊密的夥伴關係,會傾向於讓股東手中的「出資證明」像鈔票或股票一樣可以在市場上隨意轉手,還是僅將其視為一種用來對公司內部證明身分的「書面收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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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有限公司的組織特性與證券本質有相當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非常有代表性,它整合了有限公司的出資、表決權分配以及最具迷惑性的「股單」性質考點。

股單的法律屬性與現行法制

在法律實務與學理上,有限公司發給股東的憑證稱為「股單」。最關鍵的觀念在於:股單並非有價證券(Securities),而僅屬於一種「證據證券」。這意味著股單僅具證明股東權之效力,權利的轉讓並不以股單的交付為生效要件。此外,需特別注意《公司法》過去雖曾於第 104 條規範股單發行,但該條文早在民國 90 年即已刪除,現行法已不強制公司發給股單,更遑論其具備有價證券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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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各種類公司關於監察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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