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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犯殺人未遂、強盜、恐嚇取財及搶奪等四罪,經檢察官分別向 A 法院起訴殺人未遂及恐嚇取財罪;向 B 法院起訴強盜及搶奪罪。案經法院審判結果均成罪,A 法院對甲宣告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 18 年、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3 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20 年;B 法院宣告強盜罪處有期徒刑 8 年、搶奪罪處有期徒刑 2 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8 年 10 個月。裁判確定後,因甲所犯之罪屬數罪併罰,檢察官乃向 B 法院聲請更定其刑,B 法院裁定甲應執行有期徒刑 29 年。試問: (一)A 法院對甲所犯殺人未遂部分,宣告有期徒刑 18 年,其刑度如何而來?(15 分) (二)B 法院更定甲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9 年,是否正確?申論之。(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法院對甲所犯殺人未遂部分,宣告有期徒刑 18 年,其刑度如何而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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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你對於刑法「主刑種類與限制」及「加減例」的純熟度。 在辨識爭點時,當你看到題目中出現「宣告18年」,核心爭點就應該立刻浮現:有期徒刑的一般上限為何?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突破這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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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關於A法院對甲所犯殺人未遂罪宣告有期徒刑18年,其刑度計算之適法性與裁量基準為何。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B 法院更定甲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9 年,是否正確?申論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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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的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首先要點出新法有期徒刑合併上限為30年(外部界限無違誤)。接著,核心爭點在於「內部界限」(即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延伸):當先前已經分別定過執行刑後,事後再合併定應執行刑時,不能超過先前各定執行刑的「總和」。 ⚠️ 常見陷阱:只論述刑法第51條的30年上限,而漏未論述實務最高法院強調的「內部界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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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數罪併罰更定應執行刑時,法院裁量權之「內部界限」限制。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