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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甲委託乙代書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事宜,不料乙之員工丙竟將甲交付之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使用在丙向丁借貸金錢之保證契約書面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得主張甲應負保證人之責任
  • B 甲承認丙之無權代理並履行保證責任後,得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規定對乙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 C 丁得主張丙應依保證契約清償借款
  • D 丁對丙請求返還借款無結果時,不得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規定對乙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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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如果要讓一個老闆(僱用人)為員工的行為負責,該行為在「客觀外形」上,必須與這家公司對外經營的業務性質有什麼樣的關聯性?如果員工的行為純屬與公司業務無關的私人借貸犯罪,這還能被算作是「執行職務」的範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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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好!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於**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侵權責任」**的成立要件,特別是「執行職務」的認定,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表現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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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用人責任與職務關聯
💡 受僱人私下行為若與職務無關且相對人可得而知,老闆不賠。
比較維度 表見代理 (第169條) VS 僱用人責任 (第188條)
法律本質 契約法(代理權擬制) 侵權法(連帶賠償)
成立重心 本人創造權限假象 客觀職務外觀與關聯
主觀要件 相對人須善意無過失 被害人不得明知或重過失
法律效果 本人負授權人責任(履約) 僱用人負連帶損害賠償
💬兩者雖皆保護相對人信賴,但分別處理「契約有效性」與「侵權填補」。
🧠 記憶技巧:執行職務看外觀,惡意重過老闆閃。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只要員工拿公司章」或「在辦公室內」就必然成立執行職務,忽略了相對人是否具有「明知或重大過失」而導致保護必要性喪失。
表見代理 執行職務之認定(客觀說) 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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