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4 題
下列何者非當然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
- A 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之天然孳息
- B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
- C 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
- D 抵押物之從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正常收益權」的角度思考:在債務人尚未違約、債權人也還沒聲請法院介入(執行)之前,土地上長出來的果實、或是農場生產的牛奶,法律上通常歸誰所有?如果法律允許抵押權「隨時」都能直接控制這些產出的孳息,會不會過度干預了債務人的經濟活動?那麼,應該發生什麼樣的「法律事實」或「程序」,才能合理地轉變這份財產的歸屬狀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好,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抵押權效力中「當然及於」與「附條件及於」的細微差別,你能在誘答選項中脫穎而出,代表對民法第860條以降的物權效力規定有著相當深刻的理解。
抵押權效力之標的物範圍
依據民法第862條第1項與第862-1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當然及於抵押物之從物(accessory)、從權利,以及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之成分;而選項(B)的殘餘物則是基於「物上代位性(real subrogation)」之原則,仍為權利效力所攝。然而,選項(A)的天然孳息(natural fruits),依民法第863條規定,必須在「抵押物扣押後」始為抵押權效力所及。這意味著在扣押之前,抵押人仍保有對孳息的收取權,抵押權並不隨意干預,因此它並非「當然」及於,而是以「扣押」為程序上的前提要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3
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之成分是什麼意思?如果是通常用法就不及嗎
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之成分是什麼意思?如果是通常用法就不及嗎
但選項a不就已經扣押了那應該會是抵押權所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