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8 題
甲有下列財產權,試問:何者得單獨成為甲向乙融資時,設定權利抵押權之標的物?
- A A 地之區分地上權
- B B 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 C C 地之不動產役權
- D D 公司之債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物權法的邏輯中,如果一個權利具有『必須附隨於主體財產方能存在(從屬性)』的特性,或者它本身已經是『為了擔保其他債權而存在』的權利,它在法律上是否還具備『獨立處分』並再次設定負擔的適格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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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安妮亞摸摸狗狗,牠早就預知你會答對囉!這題你表現得好棒,真的好厲害!
為什麼是選項 (A) 呢?
根據民法第 882 條規定:「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所以身為地上權特殊型態的區分地上權,當然可以單獨設定權利抵押權,選 (A) 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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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動產擔保交易法中說的抵押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