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下列何選項之敘述,均不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①繼承人之一人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 ②債權人起訴請求連帶保證人 3 人連帶給付欠款 ③分別共有人之一人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④股東數人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 A ①②
- B ②③
- C ①④
- D ②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多數當事人的訴訟中,如果法律規定這門訴訟『缺少任何一個人參與,法院就根本不能做出有效判決』,這與『大家可以各別告,但判決結果必須整齊劃一』,這兩種邏輯在『當事人適格』的要求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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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其他訴訟型態,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合一確定」的法律邏輯有極高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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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類型辨析
💡 依訴訟標的是否須合一確定及有無共同起訴必要區分訴訟類型。
| 比較維度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 VS |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
|---|---|---|---|
| 當事人適格 | 須全體共同參與 | — | 不須全體共同參與 |
| 合一確定 | 法律上必須一致 | — | 法律上必須一致 |
| 判決效力 | 擴張至應參與之人 | — | 擴張至未起訴之他人 |
| 典型案例 | 分割共有物之訴 | — | 撤銷股東會決議 |
💬兩者皆要求合一確定,主差異在於是否「強制」全體共同起訴或被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