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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下列何選項之敘述,均不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①繼承人之一人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 ②債權人起訴請求連帶保證人 3 人連帶給付欠款 ③分別共有人之一人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④股東數人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 A ①②
  • B ②③
  • C ①④
  • D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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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多數當事人的訴訟中,如果法律規定這門訴訟『缺少任何一個人參與,法院就根本不能做出有效判決』,這與『大家可以各別告,但判決結果必須整齊劃一』,這兩種邏輯在『當事人適格』的要求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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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其他訴訟型態,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合一確定」的法律邏輯有極高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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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訴訟類型辨析
💡 依訴訟標的是否須合一確定及有無共同起訴必要區分訴訟類型。
比較維度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VS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當事人適格 須全體共同參與 — 不須全體共同參與
合一確定 法律上必須一致 — 法律上必須一致
判決效力 擴張至應參與之人 — 擴張至未起訴之他人
典型案例 分割共有物之訴 — 撤銷股東會決議
💬兩者皆要求合一確定,主差異在於是否「強制」全體共同起訴或被訴。
🧠 記憶技巧:固有全體上,類似不強求,普通各管各。
⚠️ 常見陷阱:連帶債務與連帶保證屬於「普通共同訴訟」,債權人可選擇僅對部分債務人起訴,並非必要共同訴訟。
當事人適格 民事訴訟法第56條 訴訟標的合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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