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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其事實主張:A 地為甲所有,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於 A 地上興建 B 屋,並偽造相關文件辦畢房屋保存登記,為此,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B 屋拆除,並將 A 地返還予甲。試問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於本件訴訟繫屬後,得聲請法院發給已起訴之證明,再持向該管地政機關為訴訟繫屬登記,此項登記之效力相當於假處分效力,故乙不得於訴訟繫屬中將 B 屋移轉予第三人
  • B 如受訴法院於審理程序中經調查得知乙於訴訟繫屬後已將 B 屋贈與予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則乙既已非 B 屋之所有人,甲之本件請求即為給付不能,受訴法院應判決駁回甲之請求
  • C 如乙於訴訟繫屬後將 B 屋出售予丁,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仍得繼續遂行本件訴訟,且本案判決效力及於丁
  • D 承前項,如受訴法院為甲勝訴之判決,則丁必可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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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審理到一半,被告突然將爭議財產賣給第三人,而法律規定原告必須對『新的買主』重新起訴,你認為這對司法效率與原告權益會造成什麼負擔?為了避免被告惡意脫產讓訴訟淪為空談,法律應如何規定該判決對於『後來的買主』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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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當事人固定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訴訟繫屬中標的物即便移轉,不影響訴訟之進行(乙仍具當事人適格)。再結合第 401 條第 1 項,判決效力及於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故乙移轉房屋後,訴訟繼續,且判決效力及於丁,選項 (C) 完全正確。
  2. 難度點評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實體法(給付不能)與程序法(訴訟擔當)之差異,並釐清「訴訟繫屬登記」與「假處分」效力之細微區別。
📝 訴訟繫屬中之當事人恆定
💡 標的物移轉不影響訴訟地位,且判決效力及於訴訟繫屬後之受讓人。
比較維度 訴訟繫屬登記 VS 假處分登記
法源依據 民訴法第254條 民訴法第532條
處分權限 不限制,仍可移轉 禁止處分,限制移轉
核心效力 公示訴訟狀態 保全強制執行
善意受讓 阻卻第三人善意受讓 產生公法上處分禁止
💬繫屬登記僅是「警告」有訴訟存在,假處分才是實質「凍結」標的物處分。
🧠 記憶技巧:繫屬移轉人不換,恆定原則判決傳;登記僅具公示效,處分禁止靠假處。
⚠️ 常見陷阱:易誤認被告將標的物移轉後,原告即因「給付不能」而敗訴;或誤認訴訟繫屬登記等同假處分可禁止轉讓。
當事人承當 善意受讓與既判力之衝突 判決效力擴張之主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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