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B 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
- C 上訴有不合法情形,若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 D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若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程序邏輯:當一件案子要從 A 法院『移交』給 B 法院時,A 法院身為『即將卸任』的審級,它應該負責審查的是『上訴的入門票(如期限、規費)』,還是應該代為審查『上訴內容講得有沒有道理(理由書)』?哪一種審查更符合第二審作為『事實審』重新檢視案情的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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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 (D)!這題考驗的是對「第二審上訴程序」中,原第一審法院與第二審法院職權劃分的細緻掌握。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上訴狀必須具備的程式要件與「上訴理由」在法律效果上是有顯著區別的。
上訴理由之程式與補正程序
在通常訴訟程序中,「上訴理由」並非上訴狀的必要程式要件(參見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雖然第 444 條之 1 規定應提出上訴理由書,但若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理由,原第一審法院並無權力以此為由命補正或裁定駁回;相關的處置(如命補正或產生失權效果)應由第二審法院辦理。這與「未繳納裁判費」或「未簽名」等程式欠缺的情形不同,後者若經原第一審法院命補正而未補正,第一審法院才應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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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第二審上訴程序
💡 掌握二審上訴不變期間、原審與二審對上訴程式欠缺之處置權限。
| 比較維度 | 原第一審法院之處置 | VS | 第二審法院之處置 |
|---|---|---|---|
| 逾期/未繳費 | 應命補正,不補正則駁回 | — | 若原審未駁回,二審應駁回 |
| 上訴狀未具理由 | 不可逕行裁定駁回 | — | 審判長應命期間補正理由 |
| 審查職權範疇 | 形式程式合法性審查 | — | 程式續審與實體理由審查 |
💬原審僅能針對不變期間、裁判費等形式不合法裁定駁回,理由欠缺與否非其駁回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