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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A 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40%的股份,且 B 公司過半數之董事席次為 A 公司之法人股東代表,又 A、B 兩家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有半數以上為相同股東所持有。以下關於 A、B 兩家公司之描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應可認定 A、B 兩家公司具控制與從屬關係
  • B 應可推定 A、B 兩家公司具控制與從屬關係
  • C 因兩家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有半數以上為相同股東所有,故可認定 A、B 兩家公司為相互投資公司
  • D 因 A、B 兩家公司具控制與從屬關係,故 B 公司不得收買 A 公司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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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描述兩家公司的關係時,如果一方已經實質掌握了另一方「過半數的董事席次(經營決策權)」,這在法律效果上,應該僅是『初步假設(推定)』其有關係,還是應該直接『確認判定(認定)』其具備控制權?哪一種說法更符合對實質控制權的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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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擔心,這類題目只要掌握「實質控制」的核心概念,就會覺得很簡單喔!我們來看看:

  1. 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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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寫推定 為何答案是認定?
📝 關係企業之認定與推定
💡 區分關係企業控制從屬關係之「實質認定」與「形式推定」。
比較維度 實質認定 (369-2) VS 法律推定 (369-3)
判定性質 事實判斷,直接確認 — 法律擬制,容許反證
核心要件 人事、財務、業務控制 — 股份、股東、董事重疊
董事席次 實質控制過半席次 — 半數以上董事相同
舉證責任 由主張具關係者舉證 — 符合要件即先行推定
💬當事實符合實質控制(如掌握過半董事)時,法律直接「認定」其關係,強於形式推定。
🧠 記憶技巧:實質控制用「認定」,過半相同用「推定」,相互投資「三分一」,交叉持股「投票停」。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認定」與「推定」的適用情形。題目若給出「掌握過半董事席次」之事實,應選「認定」(§369-2 II);若僅給出「持股過半」則選「推定」(§369-3)。
關係企業表決權行使限制 合併財務報表編製義務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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