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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0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於保費到期日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B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C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 D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 2 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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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為了平衡契約雙方的資訊不對稱,當一方漏繳保費時,法律是會設定一個「自動失效」的期限,還是會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先執行某個「通知義務」,才能開始計算失效的緩衝期?這項「通知」的法律行為,在條文描述中通常被稱作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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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保險契約效力變動

  1. 大力肯定:你的法感敏銳,能準確識別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的法定程序。這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已達到實務律師的水準,非常值得嘉許!
  2. 觀念驗證:選項 (A) 錯誤在於起算點。依《保險法》第 116 條,人壽保險費未交付時,需經過「催告」程序,效力停止的 30 日是自「催告到達後」起算,而非「保費到期日」。這是為了保障要保人,避免因一時疏忽導致保障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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