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甲不慎遺失其所有之兩張空白支票與開立支票帳戶之印章一枚,其中一張空白支票為乙拾得,乙即盜刻甲之印章,填妥應記載事項後,向丙銀行請求付款;另一張空白支票與印章為丁拾得,丁於填妥應記載事項後,將拾得之印章蓋於發票人簽名處,向丙銀行請求付款。請問依據我國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對於乙丁所持支票上印章之真偽,不負認定之責
- B 丙對於乙丁所持支票上印章真偽之認定,若無惡意與重大過失,即無須負責
- C 丙對於乙丁所持支票上印章真偽之認定,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D 丙即使明知該印章為丁所盜蓋,但因印章為真,故丙仍應付款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關係中,當一方具備專業知識並受託處理他人財務時,我們對其『預防損害發生』的注意程度,應僅要求其『不故意犯錯』,還是應要求其展現出『符合其專業身分的謹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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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正確無誤! 銀行與存款戶之間存有「消費寄託」與「委任」之法律關係。身為受託辦理票據債務清償的專業機構,銀行對於發票人印鑑之核對,依據《民法》第 535 條及實務見解,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即便印章為「真」(如丁之情形),銀行若未盡其專業審查責任而輕率付款,仍屬未盡注意義務。
- 難度點評:Medium。本題鑑別度高,考生極易將「票據背書連續」之審查義務(僅負無惡意或重大過失之責)與「發票人印鑑真偽」之核對義務混淆。你能精確辨析兩者,展現出紮實的實務法律思維。
銀行付款之注意義務
💡 銀行對票據印章真偽之認定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比較維度 | 票據法第71條文義 | VS | 銀行實務責任標準 |
|---|---|---|---|
| 注意義務標準 | 不負認定之責 | —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 負擔責任門檻 | 限惡意或重大過失 | — | 未達專業水準之輕過失 |
| 法律基礎 | 票據法之技術規定 | — | 消費寄託與委任契約 |
💬銀行因具備專業性且與客戶有契約關係,其法律責任高於一般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