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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2 題

有關於猥褻性言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猥褻性言論完全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 B 猥褻性言論包含暴力、性虐待與人獸性交而欠缺藝術、醫學或教育價值的言論
  • C 雖不含有暴力、性虐待與人獸性交,但仍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的資訊亦屬於猥褻性言論
  • D 雖不含有暴力、性虐待與人獸性交,但仍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的資訊或物品,只要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則不屬於散布猥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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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某種資訊只要在「做好特定保護措施(例如裝入封套、標示分級)」後,就能合法地在市面上存在與傳播,那我們能否在法理上稱該資訊「完全不受」憲法的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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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 (A) 的絕對性陷阱。在憲法層次上,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極廣,即便是被歸類為「低價值言論(Low-value speech)」的猥褻性資訊,也並非完全被排除在憲法第 11 條的保障門檻之外。

猥褻言論的階層化保障

根據釋字第 407 號關於猥褻出版品之定義、整體判斷及兼顧言論出版自由的意旨,以及第 617 號解釋,大法官將猥褻資訊區分為「硬蕊(Hardcore)」與「軟蕊(Softcore)」。選項 (B) 所指的暴力、性虐待等硬蕊資訊,因缺乏藝術或教育價值而受較大限制;而選項 (C)、(D) 描述的是軟蕊資訊,大法官認為只要透過「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如密封、加註警語),使其不至於被一般民眾無端接觸,即不構成刑事處罰。既然法律允許其在特定條件下流通,便證明了這類言論仍受憲法一定程度的保障,只是受限制的程度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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