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憲法第 75 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請問在下列敘述中,何者為本條文在憲法解釋上的合理推論或敘述?
- A 法條上僅言及不得兼任「官吏」,故官吏以外的職務即可兼任
- B 如果立法院在廣播電視法中規定立法委員不得擔任民營電台的董事,因為此一職位不是「官吏」,此一規定即有違憲之嫌
- C 立法委員得否兼任「官吏」以外之職務,仍應視該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之職權是否相容而定
- D 本條文僅指「立法委員」,因此「地方民意代表」於解釋上即不受此一拘束,而可兼任官吏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思考憲法設置「禁止兼職」規定的初衷,是為了確保「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不產生身分重疊,那麼當我們遇到法條沒有明文列舉的職務時,我們應該僅憑「職稱名稱」來判斷,還是應該探究該職務與立法者職權之間是否存在「利益衝突」或「權力干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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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不相容性原則與權力分立
憲法第 75 條禁止立法委員兼任「官吏」,其核心目的在於落實權力分立與制衡,防止行政與立法職權混淆。在憲法解釋上,我們不能僅採取狹隘的「文義解釋」(如選項 A),否則將導致法規輕易被規避。實務上判斷立委能否兼職,關鍵在於該職位是否具備職務不相容性(Incompatibility)。即便某職務非屬傳統定義的官吏,若其性質會導致利害衝突、損及立法獨立性,或影響監督職能的行使,仍應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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