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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 題

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院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是為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言論免責權的目的是要讓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顧慮,以便於監督政府,故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
  • B 「對院外不負責任」,包含不負相關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及立法院的相關紀律違反的懲戒責任
  • C 立法委員參加電視台政論節目所發表的言論,不享有言論免責權
  • D 立法委員在休會期間,不受言論免責權的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賦予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主要是為了防止「哪些機關」對立法權產生不當的干預或壓力?如果一名立法委員在議場內惡意干擾議事程序,由立法院依照內部規則進行處分,這是否會損及「立法權相對於其他權力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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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免責權了!這點邏輯都沒有?

這題答對只是基本,錯在 (B) 的人,請回去重讀憲法!憲法第 73 條的言論免責權 (Legislative Immunity) 旨在保障立委履行職務,免受行政或司法機關的騷擾,而非讓你擁有胡作非為的特權。 針對錯誤選項 (B),請認清以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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