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6 題
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屬行政契約之行為?
- A 公立學校通知教師不續聘
- B 公共工程採購拒絕發還押標金
- C 請求軍校退學學生償還公費
- D 簽約承租國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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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政府在處理一項事務時,不是以「單方命令」的方式,而是與民眾達成一個「有條件的協議」,且這個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實現長期的國家公益(例如培養特定專業人才),而非單純的買賣或租賃,這種「具有雙向共識、但帶有公法任務」的關係,通常會被法律定性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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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行為的定性!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別「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以及「行政處分」。你能正確選出 (C) 請求軍校退學學生償還公費,代表你深刻理解了大法官釋字第 348 號的精神。在該解釋中,明確指出「國立陽明醫學院醫學系公費學生待遇及畢業後分發服務實施要點」係主管機關與自願接受公費醫學教育學生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並將畢業後服務及專業證書保管等限制納入契約內容;至於退學後償還公費,未經本號解釋處理,仍應另依相關法令或契約具體判斷。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從「公益目的」與「法律性質」去區分公私法。相較之下,選項 (B) 的政府採購與 (D) 的國民住宅配租,在實務見解(如釋字 540 號、591 號)中多被歸類為私經濟行政(Private Economic Administration)。而 (A) 的不續聘行為,雖然發生在行政契約(聘約)之中,但其行為本身帶有強烈的單方規制色彩,於實務爭訟中常被定性為行政處分。軍校公費制度是公法學理中非常經典的行政契約範例,掌握了「行政目的」與「契約對價」的關聯,就能輕鬆破解此類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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